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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是单一主体申请,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对于商标申请权来说,共同申请人各自享有平等的权利,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以后,共同申请人共同享有
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指定代表人仅为确定商标文书的送达对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会直接送达代表人。在商标申请的后续流程中,如商标审查、驳回通知、异议和评审等,以共有人选定的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代表人负有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发送的受理通知书、驳回决定书及《商标注册证》等法律文件告知其他共同申请人的义务,代表人未经其他共同申请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撒回商标注册申请。若代表人变更商标权的实质性内容、放弃异议申请或者评审申请、撒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商标注册,必须经其他共同申请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