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特别注意事项?

阅读:5 2026-09-16 08:09:01

(1)建议申请人避免申请注册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是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而国家药品标准则在《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中予以规定,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一般而言,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药品的商标使用,会以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被驳回。例如,“狗皮膏”为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即为药品通用名称,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2)建议申请人避免申请暗示药品疗效、含治疗部位或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商标。对与药品相关的商标,即使间接地、暗示性地表示药品功能、用途等特点,或含涉及人体解剖部位、病理名称或疗效文字的,一般视情况以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驳回,该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案例
渴立婷
申请人申请注册“渴立婷”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由于商标所含文字与“渴立停”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
般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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